随着城市建设的日新月异,由此产生越来越多的各类垃圾、废弃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此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的线路运输到指定的消纳场所,但受非法利益驱使,一些个人或者运输公司随意倾倒垃圾,不但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还会因为路面遗撒、随意倾倒等问题造成交通安全隐患,严重的会造成污染水源、空气质量降低、土壤质量被破坏,危害人民**众身体健康。
晋宁警方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坚持源头治理,对倾倒危废物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为晋宁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案件回顾
2021年12月21日,晋宁公安分局古滇文化名城派出所巡逻人员在开展**间巡逻时,在晋宁区牛广路古滇未来城路段发现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因张某某、黄某某等三人涉嫌破坏环境、造成环境污染,民警将三人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询问,张某某、黄某某等三人对自己倾倒固体垃圾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百二十条**项之规定,针对张某某、黄某某等三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张某某、黄某某等三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晋宁警方呼吁
广大市民**众行动起来
加入到爱国卫生运动中
为保护滇池沿岸环境
与不文明的行为作斗争
**丽家园,我们共同守护
【普法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污染排放数据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环境保护**的防护措施的;
(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有前款**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来源:云南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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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渭南市人民检察院